OECD在2021年10月8日發(fā)布的《關于數字經濟稅收挑戰(zhàn)雙支柱解決方案的聲明》(“10月聲明”)進一步明確了雙支柱方案的關鍵事項,國際稅收百年改革進程即將進入新階段。依照10月聲明,支柱一方案下全球銷售收入200億歐元以上且利潤率10%以上的大型跨國企業(yè)集團的部分利潤將重新分配給市場管轄區(qū),而支柱二方案GloBE規(guī)則為全球銷售收入超過7.5億歐的跨國企業(yè)設定15%全球最低稅率,其中IIR規(guī)則就集團成員實體(Constituent Entity)低稅所得,將對其母公司按差額征收補足稅。
支柱二方案主要包括全球反稅基侵蝕規(guī)則(GloBE)和基于協(xié)定的負稅規(guī)則(STTR)。其中GloBE規(guī)則包括所得納入規(guī)則(IIR)與低稅支付規(guī)則(UTPR)。支柱二方案將于2022年完成立法并于2023年生效,屆時將影響全球數以千計跨國企業(yè)。對于受影響跨國企業(yè),GloBE規(guī)則下有兩個關鍵事項須深刻理解:有效稅率(effective tax rate, “ETR”) 和補足稅(top-up tax)。筆者在翻閱支柱二藍圖報告(2020)后對報告所述ETR和top-up tax的繁雜計算過程作如下摘要,供從事跨境業(yè)務企業(yè)參考。
(部分英文詞沒有對應中文概念或為更方便理解,將僅用英文表達)
ETR和補足稅的計算有八個步驟。ETR以稅收管轄區(qū)為計算單位,但補足稅以成員實體為計算單位。
(1)計算集團單個成員實體GloBE tax base
GloBE tax base = 稅前利潤(或虧損)+ 特定項扣除+ 特定費用加回
(2)進行“合并調整”
(3)計算covered taxes 并分配到收入產生稅收管轄區(qū)
(4)計算各稅收管轄區(qū)有效稅率
jurisdictional ETR = 轄區(qū)全部成員實體累計covered tax/累計GloBE tax base
(5)若ETR低于15%, 適用虧損結轉規(guī)則計算“調整后有效稅率”
(6)若仍低于15%, 調整“公式化實質性排除”(carve-out)
(7)計算單個成員實體補足稅
補足稅稅率 = 全球最低稅率15%- adjusted jurisdictional ETR
(8)top-down方式繳納補足稅
第一步 計算集團單個成員實體GloBE tax base
GloBE tax base = 稅前利潤(或虧損)+ 特定項扣除+ 特定費用加回
計算跨國企業(yè)GloBE tax base適用的財報準則是集團母公司合并報表編制所使用的財報準則。可接受的財報準則是IFRS和等同財報準則。等同財報準則包括澳大利亞、加拿大、中國香港、日本、新西蘭、中國、印度、韓國、新加坡和美國的會計準則。
(1) 稅前利潤(或虧損)
集團內單個成員實體稅前利潤(或虧損)是按照母公司所使用的會計準則計算出的稅前利潤(或虧損),以保證對集團每個成員實體都適用統(tǒng)一的會計準則,減少因不同稅收管轄區(qū)會計準則差異帶來的錯配。
成員實體定義與國別報告(CbCR)規(guī)則一致,包括集團子公司、常設機構以及因重要性未列示于集團合并報表的獨立經營部門等。
(2) 特定項扣除
集團關聯交易損益、收入和費用排除在外,但僅限于同一稅收管轄區(qū)關聯交易;
股息收益排除在外(包括關聯公司派息),但低比例股權投資的股息收益和權益法核算的股息收益不排除;
股權處置損益排除在外,但低比例持有的股權處置損益不排除。股權收購的,被并購企業(yè)標的資產應使用歷史賬面價值計量(若用公允價值計量,資產折舊增加,利潤降低,GloBE tax base降低,ETR升高);
股票支付報酬可按市場價值扣除,但限于在雇用股票接收方或與之有合同關系的實體所在稅收管轄區(qū)允許扣除的范圍內(股票支付報酬稅前扣除是Amazon在 2018年坐擁112億美元利潤但繳納0美元聯邦稅的手段之一);
賄賂、回扣等非法支出不可扣除;
超過5萬歐元以上政府行政罰款不可扣除。
排除在外的收入,因其已從GloBE tax base排除,相應的,對其所征收的稅不應包含于covered taxes之中。
(3) 特定費用加回
covered taxes加回
(4) 幾個特殊問題
即刻費用化和資產加速折舊是一些稅收管轄區(qū)常見稅收激勵政策,可能導致當年度ETR低于15%,觸及補足稅,補稅導致稅收激勵所帶來的好處被削弱甚至倒虧。支柱二方案將在模型規(guī)則(model rules)設計中解決該問題。從藍圖報告措辭看,筆者理解,僅限于解決即刻費用化和資產加速折舊等稅收激勵帶來的暫時性差異,不包括永久性差異。
政府補助和適格可退款(i.e.4年之內可退款)稅收抵免的會計處理:計入收入(導致ETR計算公式分母增大);
不適格可退款稅收抵免、不可退款稅收抵免的會計處理:扣減covered taxes(導致ETR計算公式分子減小)。
符合條件的緊急政府援助,如新冠疫情援助,在計算ETR時排除在外。
第二步 進行“合并調整”
子公司財報應按照母公司所使用的會計準則進行合并調整(consolidation adjustments),除非:
a) 子公司使用不同會計準則是合理的(比如按母公司會計準則編制并不會提供更佳財報信息、子公司當地法律未強制性要求采用母公司會計準則);
b) 子公司財報信息是可信賴的;
c) 子公司使用不同會計準則編制財報不會導致重大永久性會計差異。
不同稅收管轄區(qū)關聯交易收入、成本和損益,不應作抵銷處理,而應按獨立交易原則記錄;未遵從獨立交易原則的,作相應調整。但同一稅收管轄區(qū)關聯交易可作抵銷處理。
第三步 計算covered taxes 并分配到收入產生稅收管轄區(qū)(收入分配規(guī)則)
covered taxes是GloBE規(guī)則下為計算ETR設定的特定概念。計入GloBE tax base的收入所產生的稅,計入covered taxes。
covered taxes = tax on income or profits (including a tax on distributed profits) + taxes imposed in lieu of a generally applicable income tax + taxes on retained earnings and corporate equity
covered taxes 不包括增值稅、銷售稅、數字服務稅(簽署MLC的IF成員承諾放棄本國已制定的或未來不制定數字服務稅)、印花稅、薪資稅和房產稅等。股權處置損益排除在GloBE tax base之外,相應的,股票處置所繳稅不計入covered taxes。
收入分配規(guī)則以國別報告規(guī)則為基礎。通常covered taxes分配至收入獲取方稅收管轄區(qū)。比如特許權使用費預提稅,分配至特許權使用費收取方稅收管轄區(qū);再比如CFC規(guī)則下股東所繳稅,分配至受控外國企業(yè)稅收管轄區(qū)。但也有例外,比如追蹤股息收取方有難度,因此股息所得covered taxes分配至股息發(fā)放方稅收管轄區(qū)。
第四步 計算各稅收管轄區(qū)有效稅率(jurisdictional ETR)
jurisdictional ETR = 轄區(qū)全部成員實體累計covered tax/累計GloBE tax base
ETR以稅收管轄區(qū),而不是成員實體為計算單位,此謂jurisdictional blending方法,也是支柱二方案制定過程中多年討論后確定的ETR核心計算原則。
第五步 若ETR低于15%, 適用虧損結轉規(guī)則計算“調整后有效稅率”
若經第四步計算出的ETR低于15%,則進行第一次調整,適用虧損結轉(carry-forwards)規(guī)則進行調整,以避免因暫時時間性差異(因會計處理或當地稅法導致的covered taxes繳付時間差或收入確認時間差)導致需繳納補足稅,給納稅人帶來不必要額外稅負。
可結轉項包括往年經營虧損和IIR稅收抵免額等。虧損結轉可無限期結轉,但不能跨稅收管轄區(qū)結轉。
第六步 若仍低于15%, 調整“公式化實質性排除”(carve-out)
若經第五步計算出的ETR仍低于15%,則進行第二次調整,將ETR計算公式里covered taxes和GloBE tax base中“薪資”和“有形資產”部分剔除。
剔除的薪資部分是適格雇員一定比例(5%,10年過渡期從10%逐年遞減)適格薪資成本。適格雇員包括全部員工和相關分包商。適格薪資成本包括工資、獎金、保險等福利待遇以及股票支付報酬等。所分配的稅收管轄區(qū)在通常情況下適用國別報告規(guī)則,即薪資支付方所在轄區(qū),但若有充分證據證明雇員實際活動地與此不一致的,則分配至雇員活動地轄區(qū)。
剔除的有形資產部分是一定比例(5%,10年過渡期從8%逐年遞減)的a) 財產、廠房和設備(PPE)折舊,但不包括投資性資產和持有以出售資產;b) 土地的視同折舊,土地按原始收購價計量,不計入再評估增貶值部分,折舊按直線攤銷法;c) 自然資源(油氣礦產存儲等)耗竭;以及 d) 承租人有使用權的有形資產折舊。
從上述剔除的薪資和有形資產部分,可看出OECD意在將與實質性經營活動相關固定回報的影響排除(比如土地雖不能折舊,但仍視同折舊處理),使得剔除后的ETR更反映無形資產等BEPS稅基侵蝕風險更高的相關收入納稅情況。
第七步 計算單個成員實體補足稅(top-up tax)
經過第五步和第六步調整后的covered taxes和GloBE tax base是adjusted covered taxes和adjusted GloBE tax base,用以計算adjusted juridictional ETR(以轄區(qū)為計算單位),再計算出補足稅稅率,最后用以計算出補足稅(以成員實體為計算單位)。
adjusted jurisdictional ETR = adjusted covered taxes/adjusted GloBE tax base
補足稅稅率 = 全球最低稅率15%- adjusted jurisdictional ETR
adjusted GloBE tax base調整的部分先以轄區(qū)為單位累計計算,再按該轄區(qū)各成員實體凈收入占比全部凈收入,將調整部分按比例分配至各成員實體,從而計算出單個成員實體的adjusted GloBE tax base,最后計算出單個成員實體的補足稅。
轄區(qū)單個成員實體補足稅 = 單個成員實體adjusted GloBE tax base * 補足稅稅率
第八步 top-down方式繳納補足稅(top-up tax)
若最終母公司轄區(qū)有IIR規(guī)則,在該轄區(qū)按持股比例繳納補足稅;若沒有,則在股權框架中按top-down方式尋找下一級當地轄區(qū)有IIR規(guī)則的持股公司;若都沒有IIR規(guī)則,按UTPR規(guī)則繳納補足稅。
此外,OECD考慮到很多跨國企業(yè)在上百個稅收管轄區(qū)有成員實體,為減輕稅務合規(guī)成本負擔,制定了四種簡化方法供跨國企業(yè)選擇其中一種或多種來計算ETR。
簡化方法一:國別報告ETR安全港(safe-harbour)
在國別報告財務數字來源于母公司合并報表的前提下,跨國企業(yè)可采用國別報告中既有的兩欄數字profit (loss) before income tax和income tax accrued為基礎,經一定調整后計算ETR。
簡化方法二:低微利潤排除(De minimis profit)
此簡化方法設置一定門檻利潤率如2.5%,利潤率低于此標準的跨國企業(yè)成員實體,可免于計算ETR。此簡化方法意在減輕跨國企業(yè)合規(guī)成本負擔的同時,使IP vehicle方式避稅不會逃掉監(jiān)管。
IP vehicle避稅方式通常是跨國企業(yè)將關鍵IP所有權或使用權授權權利放在一個低稅率國注冊實體(IP vehicle),然后通過此實體向集團內從事制造、銷售和市場活動子公司進行IP授權,通過收取巨額特許權使用費將集團大部分利潤歸于該實體,利用當地國低稅率以繳納更少稅。雖然BEPS8-10行動增加了IP vehicle應履行DEMPE功能的要求,但其現今仍是國際反避稅的關注點。IP vehicle利潤率通常超過2.5%利潤率門檻,因此不會被免于計算ETR。
簡化方法三:基準年度ETR可適用多年
此簡化方法設定一定門檻稅率(高于15%),當跨國企業(yè)在某一年(“基準年”)某稅收管轄區(qū)ETR超過此門檻稅率,則在未來3-5年寬限期豁免計算該轄區(qū)ETR??鐕髽I(yè)需將全部成員實體基準年ETR計算出來,還需在寬限期就豁免成員實體經營狀況發(fā)表聲明,聲明其經營活動在寬限期內未發(fā)生實質性變化。該聲明意在防止跨國企業(yè)濫用此簡化方法,將基準年ETR抬高于門檻稅率,但實際上寬限期ETR遠低于15%,通過寬限期豁免逃掉補足稅。
簡化方法四:稅收行政指引
在一些低風險稅收管轄區(qū),當地稅局和跨國企業(yè)卻仍需重復每年ETR的提交和審查工作。為避免該等浪費,OECD提出簡化方法四,即當地稅局和當地跨國企業(yè)在事先協(xié)商后,由當地稅局發(fā)布指引,跨國企業(yè)只需在稅局提前通知發(fā)出計算要求后才計算ETR。稅局指引可適用于該轄區(qū)全部企業(yè)或特定行業(yè)企業(yè)。
結語:
僅從本文摘要的八個步驟就可看出ETR和補足稅計算之復雜,雖然支柱二藍圖報告(2020)相關陳述只有70多頁,但寫的繁瑣晦澀,八個步驟若細講,幾乎每個步驟都可再單獨寫一篇文。跨國企業(yè)在計算過程中要仔細研讀并小組討論和交叉檢查,才能避免計算過程中不出或少出錯。此外,依照10月聲明,支柱二方案下模型規(guī)則(模型規(guī)則旨在設定IIR和UTPR詳細規(guī)則,供IF成員作范本使用,以保證IIR和UTPR適用的連續(xù)性、廣泛性和一致性)和安全港規(guī)則設計等少數事項待進一步確定,因此支柱二藍圖報告(2020)非最終定稿版,本文內容也將會面臨少許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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