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技術轉移辦公室模式的奠基者
斯坦福大學(Stanford University)于1885年成立,1891年開始招生,全名小利蘭·斯坦福大學(Leland Stanford Junior University),簡稱“斯坦?!?。斯坦福大學位于美國加州舊金山灣區(qū),臨近高科技園區(qū)硅谷(Silicon Valley),是世界著名私立研究型大學。
斯坦福大學早在1970年便正式成立了技術許可辦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在此之前,與美國其它大學的早期技術轉移安排一樣,斯坦福大學采用第三方模式進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但在這樣的安排下,斯坦福大學在20世紀50年代初的15年間,從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所獲得的總收入不超過5千美元,相較大學的整體科研經費與運營支出,這樣的收益微不足道。斯坦福大學技術許可辦公室(Stanford OTL)及其工作體系、運營模式的創(chuàng)建和發(fā)展,成功地改善了這一窘境。
一、斯坦福大學對于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思考
作為最早將技術轉移部門建設為校內工作機制的高校,斯坦福大學很早就認識到了大學的科技成果轉化困境。為此,斯坦福大學提出了一系列的基本問題,譬如高校是否應該開展技術轉移工作,并從中獲取收益?開展技術轉移工作是否符合高校的教學、科研使命,是否與高校建立的初衷相違背?在當時,這些問題還沒有確定的答案,一些人認為高校就應該專注從事教學和科研,避免任何與經濟利益相關的工作;同時另一些人則十分熱衷于將高??蒲谐晒畲蟪潭鹊芈鋵嵣虡I(yè)價值轉化。認為高校不應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人群,擔憂的主要以下三個潛在問題:
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會不會將高校(人員、團隊)的科研目標誘導向經濟利益?
成體系的技術許可等工作,會不會提升管理成本,導致終端的產品或商品價格提升,失去競爭力?
鑒于高??蒲薪涃M多由政府撥付,再從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獲得收益,會不會違背社會和公眾對高校的心理預期?
而經過一段時間的思考與論證,斯坦福大學認為有必要建設正式在校內建設大學技術轉移機制。在科研經費方面,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方面增加的收益,同樣可以作為經費補充到科研和大學的運營當中;在競爭力方面,由于世界經濟的全球化發(fā)展,創(chuàng)新成為許多新興市場和新興產業(yè)的主要驅動力,如果不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開始促進,不僅會失去產品或商品在國內市場上的競爭力,還會逐漸失去美國在國際上的競爭力;而對一些科研成果或發(fā)明來說,技術轉移是它們成為有形商品的唯一途徑,如果不對科研人員或團隊加以激勵,這些成果可能永遠無法走出大學實驗室。
盡管還有這樣或那樣的矛盾與挑戰(zhàn)存在,但最終,斯坦福大學成功建了了技術許可辦公室(OTL),并且從中獲得了豐厚的回報。
圖1.斯坦福大學OTL近20年年報標題,最新關鍵詞為“影響力”
二、斯坦福大學技術許可辦公室(Stanford OTL)工作模式
斯坦福大學技術許可辦公室(OTL)技術許可的宗旨在于讓技術最有效地為社會所用,而不是為了OTL或斯坦福大學本身獲得技術商品化的最大收益。OTL同時強調,雖然大學技術轉移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而非經濟收益,但如果做好了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自然會獲得極大的收益??蒲谐晒绻荒芗皶r地進入產業(yè)界、成為有價值的商品,就會很快的失去其應有的價值。因此,OTL衡量大學科技成果轉化是否成功,主要是看技術是否被轉移到了產業(yè)端,而不是技術轉移的實際收益。
自建立之初,斯坦福大學便為OTL設定了如下工作原則:
1.斯坦福OTL主要職責是科研成果、專利發(fā)明的市場營銷;
2.斯坦福OTL的工作人員,擁有較大的工作權限,用于保障技術成果的順利轉化;
3.專利運營、專利管理等工作,交由第三方專利代理機構負責;
4.要為科研人員預留一定的收益分配,從而產生激勵作用。
在這些原則指導下,OTL在校內由斯坦福大學教務長與研究主管共同管理,內部組織架構包括執(zhí)行主任、副主任。下設技術許可部門(由技術經理人和助理經理人組成)和專門負責產學研發(fā)合作的產業(yè)合同辦公室(Industrial Contract Office)團隊,同時還設有合規(guī)部門、財務部門、行政管理部門、專利部門(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主要負責與外部專利代理機構聯系協(xié)調專利申請事務)等。
經過48年發(fā)展,OTL構建了成熟穩(wěn)定的技術轉移機制,形成了一套成熟有效的工作程序。在其以技術營銷為核心理念的過程管理機制下,OTL團隊主要強調技術成果的市場推廣,同時關注其產出與知識產權保護。OTL的技術轉移流程包括發(fā)明披露、價值評估、專利申請與維護、市場營銷、轉讓對象選擇、技術許可、合同執(zhí)行與收益分配。具體而言,OTL的及操作流程如下:
1.由技術發(fā)明人提交“技術披露表”,由OTL記錄在案,并指派一名技術經理人負責全流程服務;
2.技術經理人通過與技術供需雙方溝通交流,全權決定技術是否申請專利;
3.技術經理人與具備技術商品化基本條件的企業(yè)進行專利許可談判,簽訂專利許可協(xié)議;
4.OTL負責技術轉移轉化收益的分配和管理。
圖2.斯坦福大學OTL的技術轉移流程
按規(guī)定,技術發(fā)明人不參與OTL與企業(yè)之間的專利許可談判,而由技術經理人全權代表學校,并起草合作備忘錄。通常情況下,OTL從專利許可收入中提取15%,其余在扣除成本后,平均分配給技術發(fā)明人、所在院系。因為分配政策簡單易行,OTL模式成為許多大學技術轉移的工作范本。
除OTL以外,斯坦福大學還通過設立各類專項基金、建設孵化器等方式加強產學合作和技術轉移,但OTL始終是斯坦福大學技術轉移的統(tǒng)一出口和關鍵一環(huán)。
三、斯坦福大學OTL模式對北美大學技術轉移的影響
在斯坦福大學OTL模式之前,美國各高校也嘗試了其它類型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模式,如威斯康星大學在20世紀20/30年代首創(chuàng)的,隸屬大學附屬機構、但享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維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會(Wisconsin Alumni Research Foundation, WARF);麻省理工大學(MIT)在成立技術授權辦公室(TLO)、全球產業(yè)聯絡計劃(ILP)之前,主要合作的第三方科技成果轉化機構研究公司(Research Corporation,RC)等。這些模式雖然在短時間內起到了一定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促進作用,但都因為收益分配、時代局限性等問題,被迫終止或未獲得大規(guī)模推廣。
在斯坦福大學首創(chuàng)OTL模式不久后,美國于1980年正式出臺了“拜杜法案”,這使得斯坦福大學的發(fā)明披露與技術轉移數量再度倍增,斯坦福OTL的人員數量也逐步增長,截至目前,斯坦福OTL的正式人員數量已經達到40余人,并配有獨立的財務和行政體系。如今OTL管理有效專利3500多件,有效技術許可2100件(同一專利可能有多項許可),許可率在20%-25%之間,技本許可收益累計超19億美元。近年來,OTL每年受理科研人員披露的技術發(fā)明約500件,通過評估評價,對其中約50%申請專利保護,每年對外簽署許可協(xié)議100多件。
MIT等著名高校后續(xù)建立的技術許可辦公室模式都借鑒了斯坦福大學OTL模式,甚至主動申請由斯坦福大學專家協(xié)助建立。到20世紀90年代初,多數大學都拋棄了技術轉移的第三方模式,OTL模式現已成為當代美國大學技術轉移的標準模式。
圖3.斯坦福大學OTL 2001年-2016年技術轉移數據統(tǒng)計圖4.斯坦福大學OTL 2020年數據統(tǒng)計,其中技術轉移收入達到1.14億美金
附:《斯坦福大學OTL 2018-2019年年報》
https://web.stanford.edu/group/OTL/lagan/FY2019%20Annual%20Report/Stanford%20OTL-AR-201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