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文號:國稅發(fā)[2004]99號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時間:2004-08-03 點擊: 10
根據(jù)《關于發(fā)布《耕地占用稅管理規(guī)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2號”本文件自2016年1月15日日廢止。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國務院公布的第三批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耕地占用稅法定減免的審批屬于其中的取消項目之一。為了落實國務院關于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的精神,規(guī)范耕地占用稅、契稅的減免管理,總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關于耕地占用稅減免的暫行規(guī)定》((90)財農稅字第56號)同時廢止。
附:《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
附:耕地占用稅 契稅減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嚴格執(zhí)行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政策,簡化減免管理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依法應予減免的耕地占用稅、契稅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耕地占用稅、契稅的減免,實行申報管理制度。
申報耕地占用稅減免的納稅人應在用地申請獲得批準后的30日內,向與批準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機關同級的征收機關提出減免申報。
由國務院或國土資源部批準占用耕地的,由省級征收機關辦理減免手續(xù)。
契稅納稅人應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生效的10日內,向征收機關提出減免申報。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由省級征收機關辦理減免手續(xù)。
第四條 征收機關應指定專人受理、審核減免申報事項。
第五條 受理人應要求申報人如實填寫減免申報表并提供相關資料,告知申報人若申報不實或虛假申報而應負的法律責任。
受理人一般應在受理當日內將減免申報表和相關資料移交審核人。申報人沒有按照規(guī)定提供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夠全面的,受理人應一次性告知申報人應補正的資料。
第六條 審核人應對申報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
對于符合減免規(guī)定的,審核人應于審核的當日辦理減免手續(xù)。
對于顯然不符合減免規(guī)定的,審核人應向申報人說明原因,并核定應納稅額,轉入稅款征收程序。
情況較為復雜需向上級征收機關請示的,審核人應向申報人說明情況,并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理手續(xù)。
第七條 耕地占用稅、契稅的減免管理,實行逐級備案制度。
占用耕地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減免,征收機關應在辦理減免手續(xù)完畢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契稅的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減免,征收機關應在辦理減免手續(xù)完畢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八條 耕地占用稅減免,應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用地批準文件和減免申報表。
契稅減免,應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減免申報表。
第九條 占用耕地1000畝以下的耕地占用稅的減免和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以下的契稅減免,其備案辦法由省級征收機關制定。
第十條 省級征收機關應根據(jù)備案情況定期組織檢查。
第十一條 辦理減免的征收機關應將辦理情況,定期逐級通報基層征收機關。
基層征收機關應對減免情況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結果逐級上報至辦理減免的征收機關。
第十二條 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申報應由征收機關受理,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受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規(guī)定無效,征收機關不得執(zhí)行,并向上級征收機關報告。
第十三條 征收機關或征管人員,違反規(guī)定擅自受理、審核減免申報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征收機關可以根據(jù)本規(guī)定制定具體的減免申報管理辦法,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